中共皖南医学院机关委员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刘影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410

 

 

 

 

 

 

中共皖南医学院机关委员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中共皖南医学院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管理与服务、干部教育培养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机关党委的决策形式是党委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机关党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培训和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机关范围内其他专业技术岗、工勤岗等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聘期期满考核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指导机关分工会、教师团总支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科级干部任免建议以及后备干部推荐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务、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相关委员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和相关党委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通知所有人员,与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条 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议应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建议和推荐,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应安排专人专本记录,记录应完整反映决策过程。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会议应编发会议纪要。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产生失误,党委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重新召开党委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传达至机关党委党员。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应停止处理日常事务,以保证会议秩序和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或决议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未经党委书记批准,不得调阅或复印会议记录。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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